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决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所以,控股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項即為控股股東;二是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决權足以實際影響股東會會議的决議。
義務
控股股東,除了履行全體股東都應履行的共同義務以外,還要履行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我國公司法對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 不得濫用控股股東的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實踐中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施的。
-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 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