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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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人

提示付款人應爲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提示。我國票據法第53條第3款規定,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期限

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之後果

持票人未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可以說,對于付款人和承兌人來說,持票人是否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其效力並無實質區別。只是對于背書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則會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