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爲。
由于提示承兌的目的僅在于請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擔到期付款義務加以確定,所以,對于提示人的資格一般無特別要求。
期間
- 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 對于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法律後果
儘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後果却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可見,提示承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
例外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爲該種匯票不具備信用功能,只是作爲支付和匯兌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請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絕,即可行使追索權。我國目前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爲見票即付的匯票,因而無須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