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一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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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的某一个对象确实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会发生结果。

特征

概括的故意不同,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只发生于一个行为对象上。

处理

在择一的故意的场合,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不会产生危险的,对另一个行为对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例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口袋里装的不是毒品(数量大)就是弹药而持有时,如果客观上是毒品,便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另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未遂犯。再如,行为人意图杀死三名来客中的一人,向三个咖啡杯中的一个咖啡杯投放毒药并提供给客人,导致一人死亡。行为人对死者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对另外二人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

但是,如果对一个行为对象造成了结果,对另一个行为对象也有危险的,对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另一危险承担故意犯罪未遂的责任(由于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向站在贵重物品前的乙砸石头,并且认识到可能砸毁贵重物品,但仍然砸石头。如果砸毁了贵重物品,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既遂与故意伤害的未遂;如果砸伤了乙,则是故意伤害的既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