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一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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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數個行為對象中的某一個對象確實會發生結果,但不確定哪個行為對象會發生結果。

特徵

概括的故意不同,擇一的故意認識到結果只發生於一個行為對象上。

處理

在擇一的故意的場合,如果對一個行為對象造成了結果,對另一個行為對象不會產生危險的,對另一個行為對象就只能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例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口袋裡裝的不是毒品(數量大)就是彈藥而持有時,如果客觀上是毒品,便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另成立非法持有彈藥罪的未遂犯。再如,行為人意圖殺死三名來客中的一人,向三個咖啡杯中的一個咖啡杯投放毒藥並提供給客人,導致一人死亡。行為人對死者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對另外二人成立不可罰的不能犯。

但是,如果對一個行為對象造成了結果,對另一個行為對象也有危險的,對造成的結果承擔故意犯罪既遂的責任,對另一危險承擔故意犯罪未遂的責任(由於是想像競合犯,只能從一重罪論處)。例如,行為人向站在貴重物品前的乙砸石頭,並且認識到可能砸毀貴重物品,但仍然砸石頭。如果砸毀了貴重物品,則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的既遂與故意傷害的未遂;如果砸傷了乙,則是故意傷害的既遂與故意毀壞財物的未遂。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