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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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意义

普通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一个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除普通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在众多程序中,普通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完整性、地位的基础性和重要性、程序结构的复杂性等方面都胜于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构成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民事诉讼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在该程序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程序总则的单独规定,基于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具有程序通则的作用。

特征

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其他程序无法取代的功能和作用,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普通程序具有基础性和独立性。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程序,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其他后续程序启动的基础。因此,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此外,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无须参照其他程序的规定,这也体现出了普通程序所具有的独立性。

第二,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较,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充实、程序结构最完备的一个程序。从原告提起诉讼开始到法院审查受理,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至最后作出判决,以及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如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等,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各个诉讼阶段分落有致、相互衔接、严谨周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体系。

第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 首先,普通程序能够适用于各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 其次,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
  • 最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该程序无特别规定的,应当比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基本阶段

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阶段:

  1. 起诉立案登记
  2. 审理前的准备
  3. 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