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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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無單放貨規定》,是於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問題的司法解釋

意義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單放貨的專門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在審理無單放貨案件時,適用的法律主要是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輔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作為其判案的依據。其中,《海商法》第72條到第80條關於運輸單證的規定是法院在判決書中經常援引的法律依據。這樣的法律適用顯然是滯後於實踐的,並嚴重影響了司法統一性。

2009年出臺的《無單放貨規定》針對困擾司法實踐已久的無單放貨問題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作為一部專門針對無單放貨出臺的司法解釋,《無單放貨規定》根據《海商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有15條對無單放貨若干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司法實踐的裁判明確了相關依據,已成為法院在處理無單放貨時的重要依據,對未來司法實踐關於無單放貨案件處理的巨大指導作用更是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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