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债权额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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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这里所说的是抵押权人“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而不是最高额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更不是债务人必须清偿的债权数额。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之前中唯一能确定的数字就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因此当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时,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要么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大于最高债权额限度;要么最高债权额限度大于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如果是前者,则优先受偿范围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先受偿的效力;如果是后者,则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2款)。

约定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不特定的债权,因此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最高债权额限度。如果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没有约定最高债权额限度,则最高额抵押权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