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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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是指設定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一定權利與記載該權利的書面憑證合二為一,權利人行使權利,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進行。

特徵

有價證券具有下列特徵:

一、代表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券面所記載的財產價值就是證券本身的價值。

二、證券上的權利行使,離不開證券。有價證券屬於特定物,證券與所記載的財產權利不能分離,享有證券上所代表的財產權利,就必須持有證券。權利人一旦喪失證券,就不能行使證券上的權利。

三、有價證券的債務人是特定的,即證券的權利人只能請求證券上記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轉讓證券,不影響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

四、有價證券的債務人的支付是單方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證券義務時,除收回證券外,不得要求權利人支付相應對價,必須「無條件給付」。

類型

依所設立財產權利之性質

依有價證券所設定的財產權利的性質不同,可將有價證券分為:

  • 設定等額權利的有價證券,如股票;
  • 設定一定物權的有價證券,如提單、倉單;
  • 設定一定債權的有價證券,如債券、匯票、本票、支票等。
依轉移方式

依有價證券轉移的方式不同,可將其劃分為:

  • 一是記名有價證券,是在證券上記載證券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記名的票據和股票等。記名有價證券可按債權讓與方式轉讓證券上的權利。
  • 二是無記名有價證券,是證券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和無記名股票等。無記名有價證券上的權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轉讓,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持有人負履行義務。
  • 三是指示有價證券,指在證券上指明第一個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有價證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價證券的權利人是證券上指明的人,證券義務人只對證券上記載的持券人負履行義務。指示證券的轉讓,須由權利人背書及指定下一個權利人,由證券債務人向指定的權利人履行。

常見有價證券

票據

票據是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託人於約定時間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價證券。依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支票。

  •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有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之分。
  • 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又分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定額支票三種。
債券

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於到期時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可以分為公債和公司債券。

  • 公債是國家發行的債券,如國庫券就是一種公債。公債不能當作貨幣使用,但可以自由轉讓,可以在銀行兌現和設定質押
  • 公司債券是企業發行的債券,也稱企業債券,公司債可以轉讓、設定質押。
股票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上表明的權利為股東權,表徵股息紅利收取權、股東表決權以及公司解散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等。

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提單既是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書,也是承運貨物的物權憑證

倉單

倉單是倉儲保管人應存貨人請求簽發的證明存貨人財產權利的文書。倉單屬要式證券,應依法律要求記明有關事項。倉單以給付物品為標的,屬物品證券;倉單記載貨物之移轉須移轉倉單始生效力,故倉單又屬物權證券。存貨人憑倉單提取倉儲的物品,也可用背書形式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字將倉單上所載明的物品所有權轉移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