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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故意,是指認識到結果發生是確實的,但結果發生的行為對象不特定,即行為對象的個數以及哪個行為對象發生結果是不確定的情形。行為人在事前對行為對象並不特定,也並不影響故意的成立。
- 例
- 在電話亭裡放置加入了毒藥的飲料,導致拾取並飲用了該飲料的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
- 向一群人投擲炸彈的行為人,對因爆炸而死亡的具體範圍是不確定的。倘若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那麼,行為人對死者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對受傷者以及其他具有死亡危險的人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