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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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並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特徵

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三個特徵:第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第二,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第三,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種類

自然人與法人

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單位參加訴訟活動,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政主要負責人。

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與第三人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主要指的是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中的第三人。

  • 原告,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並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 被告是原告的對稱,是指經原告向法院起訴聲稱曾侵犯他的民事權益,或者對他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而被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 共同訴訟人是指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
  • 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

廣義與狹義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狹義上的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
  • 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中的第三人。

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與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程序中的稱謂也不相同:

  • 第一審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
  • 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 審判監督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仍稱為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仍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 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