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学领域对非法证据之讨论,近几年来方兴未艾。2010年6月,两高三部曾联合发布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但在民事程序法领域,就此问题之讨论,则不多见。其原因可能系刑事诉讼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为了对抗国家侦查机构为取得证据而非法侵犯人权,但就民事诉讼程序,人们对非法证据的认识没有刑事诉讼那么足够深刻。[1]实际上,即使内容客观真实、完全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只要不合法,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应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对于以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如果仅因其具有真实性而予以采纳,就会纵容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发生。为避免此种后果,法律宁愿牺牲其证据价值,也不容忍或放纵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 ↑ 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第一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7. ISBN 978-7-5162-15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