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非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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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學領域對非法證據之討論,近幾年來方興未艾。2010年6月,兩高三部曾聯合發佈了《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但在民事程序法領域,就此問題之討論,則不多見。其原因可能系刑事訴訟強調排除非法證據,主要是為了對抗國家偵查機構為取得證據而非法侵犯人權,但就民事訴訟程序,人們對非法證據的認識沒有刑事訴訟那麼足夠深刻。[1]實際上,即使內容客觀真實、完全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但只要不合法,在民事訴訟中也不應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對於以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如果僅因其具有真實性而予以採納,就會縱容侵害他人隱私權行為的發生。為避免此種後果,法律寧願犧牲其證據價值,也不容忍或放縱侵害他人隱私權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王新平.民事訴訟證據運用與實務技巧.第一版.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7. ISBN 978-7-5162-1549-4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