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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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分類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有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設立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業務主管單位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