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
一般認為,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具有本質區別。刑法第64條規定: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據此,追繳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屬於沒收財產;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也不屬於沒收財產。可見,沒收財產事實上是沒收犯罪人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產;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折抵沒收財產。
適用條件
沒收財產只能適用於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可以判處沒收財產的那些犯罪,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沒收財產;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59條規定,判處沒收財產時,既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財產,也可以判處沒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財產;至於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沒收部分財產,要根據罪行輕重與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確定。
執行
沒收財產只能沒收犯罪人已經具有的、現實存在的財產,而不可能沒收犯罪人將來可能具有的財產。例如,犯罪人現實具有的財產為20萬元現金以及A、B兩套住房。法院在判決沒收財產時,必須確定沒收其中的哪一項或者哪幾項財產(如沒收現金20萬元,或者沒收現金20萬元以及A住房等),而不能判決“沒收100萬元現金”。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分別執行;判處兩個沒收部分財產的,也應分別執行。但是,對一個犯罪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對另一個犯罪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只需要執行沒收全部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這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安定,貫徹責任主義原則。
根據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人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
此外,被判處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