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
公信效力
法人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即凡法人登记的内容,应当推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他人相信登记的内容所为的行为有效;即使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登记及登记事项的公示,是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律要求法人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时履行登记义务,如实登记法人的基本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向公众公开。这是国家对私权主体事实的确认,能使公众信赖登记信息的准确与真实。尤其在商事交易中,其他商事主体可以通过法人登记,获知其交易对象的设立、存续、变动、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自己的商业判断与决策。即使登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他人信赖登记公示的信息而与之所为交易行为时,其正当权益不会因为登记的错误而受到损害。对此,我国民法典第65条也明确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