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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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特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
  2. 法律援助辯護適用於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3. 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

類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67條的規定,法律援助辯護分為申請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兩種類別:

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儘快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法律援助

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強制性,一旦具備法定情形,根據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承擔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機構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指派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時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1. 盲、聾、啞人;
  2. 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精神病人
  3.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4. 未成年人

此外,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獲得法律援助辯護權利之告知義務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辯護的權利,辦案機關負有告知義務。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公訴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屬於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條,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條,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日以內指派律師,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