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簡稱主體,亦稱權利主體、權義主體,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從理論上講,凡是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的任何個人和機關,都可以是法律關係主體。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體上都歸屬於相互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稱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稱為義務人。
種類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公民(自然人)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公民個人與自然人同義。這裏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是多種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國家機關以及國家之間發生多種形式的法律關係。在中國,還有一類由公民集合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個人合夥等),可以參與一定範圍的法律關係。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參與法律關係的範圍是有限制的,以中國有關法律以及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為依據。
機構和組織(法人)
這主要包括三類:
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地稱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參與憲法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各機關、組織),也包括私法人(參與民事或商事法律關係的機關、組織)。中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參與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而定。
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係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係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係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於一般公民,也不同於作為經濟組織的「私法人」,也不完全等同於普通的「公法人」。
在某些財產法律關係(如國家信貸、國家公債)中,國家還可以國庫代表的名義成為直接的民事權利主體,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係。
資格
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係主體構成的資格。
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係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
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
- 一般權利能力,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解除。
- 特殊權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並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
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其範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決定的。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準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誌。例如,嬰幼兒、精神病患者,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賦予其行為能力。
法人組織的行為能力與公民的行為能力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所決定。
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並不是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並不意味着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法人一經依法成立,就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一經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同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