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约
流押契约,亦称抵押物代偿条款、流抵契约或直流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作出的如下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禁止流押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立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禁止流押契约的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禁止流押契约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使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在中国大陆由于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只是向有权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因此如果允许流押契约,那么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能会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资金的时候,强迫订立流质契约,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小额的债权,并于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务时以图获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暴利。如此则抵押人将遭受重大的损失,也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其次,禁止流押契约也可以有效的保护国有财产。在中国大陆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中国有企业也是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以国有资产抵押的情形极为普遍,而在流押契约中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物所有权就归属于债权人,对抵押物不需要进行任何评估。因此,如果允许流押契约也就意味著,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国企的领导人可以利用这种手段逃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