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契約
流押契約,亦稱抵押物代償條款、流抵契約或直流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作出的如下約定: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禁止流押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産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爲債權人所有。」
立法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禁止流押契約的主要理由在於:
首先,禁止流押契約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避免使債務人因一時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在中國大陸由於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資金時只是向有權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借款,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那麽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可能會在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迫切需要資金的時候,強迫訂立流質契約,以價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擔保小額的債權,並於債務人屆期不能償債務時以圖獲得該抵押物的所有權,牟取暴利。如此則抵押人將遭受重大的損失,也嚴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其次,禁止流押契約也可以有效的保護國有財産。在中國大陸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情形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中國有企業也是占據相當大的比例,以國有資産抵押的情形極爲普遍,而在流押契約中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抵押物所有權就歸屬於債權人,對抵押物不需要進行任何評估。因此,如果允許流押契約也就意味著,一些人尤其是那些國企的領導人可以利用這種手段逃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産的監管,從而造成國有資産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