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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
,
不溯既往
之對稱,係指
法律
不僅適用於它施行後的事項,而且適用於它施行前的事項。它是關於法律時間效力的一項原則,為有些國家
刑法
所採用。
在具體運用上有兩種辦法:
從新法,即不問新舊法律處刑的輕重如何,一律採用裁判時的新法。
從新兼從輕,即一般從新法,但舊法不為是
犯罪
或處刑較輕的從舊法。
參見
刑法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