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定向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所有法律行为均须其法定代理人予以代理的情形。
类型
- 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20条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不满8周岁,是指尚未过8岁的生日,包括8周岁生日当日。从过了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自然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是完全欠缺认知能力的人。
需要注意,只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是成年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是基于什么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则在所不问,可以是精神病人,也可以是痴呆型人,还可以是植物人等等。
行为效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没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实施任何有效的意思表示,所有法律行为都应当由其法律代理人代理,否则无效。[注 1]
注释
- ↑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总则》未采纳该司法解释,仍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