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故意之本質
關於故意的學說,實際上是關於故意內容或本質的學說;由於對故意內容的認識與對過失的認識密切聯繫,因而也是關於故意與過失的界限的學說。
意志說、認識說、動機說
關於故意的本質,歷來有意志說與認識說之爭。
意志說,又稱「希望說」,該說強調故意的意志因素,認為意欲實現構成要件內容才成立故意。
認識說,又稱「表象說」,該說強調故意的認識因素,認為只要對構成要件事實有認識就成立故意。
如果徹底依意志說,沒有意欲的心理便排斥在故意之外,這就縮小了故意的範圍;如果完全依認識說,則所有有認識的過失都會全部歸入故意,這便擴大了故意的範圍。
- 動機說
根據意志說,故意是對所認識到的結果的意識,必須具有「認識的要素」與「意志的要素」。但是行為人對實現意志以外的結果的心理態度,與故意的存否沒有關係。故意是對能夠支配犯罪結果的心理予以追究的意思責任,它與「惡的意思」有嚴格區別。另一方面,對結果的實現意志以對結果的認識為前提,對沒有認識到的結果是不存在實現意志的。但是,這種認識只有與實現意志結合起來後,才能成為故意。這就是動機說,它認為故意與過失的區別,要以行為人的認識與意志是否結合起來,即是否成為行為的動機為基準。亦即,在認識到行為可以產生結果時,應當產生反對這種行為的動機(反對動機),如果沒有產生反對動機,便產生故意的責任。
蓋然性說、可能性說與容認說
- 蓋然性說
蓋然性說以認識說為基礎,也是隻從認識因素方面區分故意與過失,即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較大的可能性)時是故意,只認識到結果發生(或客觀構成要件的實現)的可能性時是過失。這一學說的根據是,行為人的認識程度對他的意欲具有徵表意義,即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具有蓋然性時,他意欲該結果發生;認識到結果的發生具有可能性時,他不意欲該結果發生。從實際來看,或許如此。但如果從邏輯或者理論上說,則並非總是這樣,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時,也可能依賴自己的幸運或者僥倖而認為結果不會發生;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也可能意欲結果發生。所以,依據這一標準難以區分故意與過失。而且,蓋然性與可能性只不過是程度的差異,而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具有質的區別,以量為基準來區分故意與過失是存在疑問的。
- 可能性說
可能性說是源於認識說的另一種學說。此說認為,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只要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便成立故意,因為行為人認識到可能發生結果時,就必須抑止其行為;反之,行為人相信結果不發生時,就包含了對這種可能性的否定。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學說導致有認識的過失沒有存在的餘地。但是,在這種學說看來,所謂有認識的過失實際上也是沒有認識,因為行為人起先認識到了結果,但後來又否定了結果的發生(如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結局仍然是沒有認識到結果。
- 容忍說
與此相對,容認說以希望說為基礎,認為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認識時,應根據其意志區分故意與過失,容認結果發生的是故意,不容認結果發生的是過失。換言之,行為人雖然不具有像希望或者意欲那種程度的侵害法益的積極態度,但只要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結果「不介意」、「完全不關心」,就足以成立故意,即消極的容認就是故意。但是,根據什麼判斷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是容認還是不容認,仍然是一個難題。
客觀化的意志說、迴避意志說與實現意志形成說
- 客觀化的意志說
客觀化的意志說認為,應當從客觀上判斷某種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從客觀上進行評價得出的結論是,結果與行為人的計劃相符合,則認定為故意;否則即為過失。例如,有意識地引起某種事故,認識到第三者或許會在事故中受到侵害,即使並不希望第三者受到侵害,也應當認為行為人對第三者受侵害存在故意。反之,躺在賓館床上吸煙的人,即使明知有發生火災的危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
- 迴避意志說
根據迴避意志說,行為人在實現某種目的時,也會認識到發生一定附隨結果的可能性;如果不希望該附隨結果的發生,就會變更行為手段。因此,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是實現附隨結果而是迴避附隨結果的受到控制的行為,就缺乏故意的意志因素;反之,如果行為沒有因迴避附隨結果而受到控制,則應認定為故意。換言之,要通過對實現結果的意志(實現意志)與迴避結果的意志(迴避意志)進行比較,看行為人實現了何種意志,來區分未必的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如果認定行為人具有實現意志,就認定為故意;如果認定行為人具有迴避意志,就認定為過失。正因為如此,本學說也被稱為實現意志說。
- 實現意志形成說
以實現意志說為基礎的實現意志形成說認為,實現意志的有無,不是單純的情緒性的意欲,而是以認識因素為前提,通過判斷行為人對客觀的危險的認識進行了何種計算,對迴避結果具有什麼樣的自信,來判斷是否具有指向法益侵害行為的實現意志的形成。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沒有確實可以迴避結果的自信,卻仍然形成實現意志的,屬於故意;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並且認真地計算了其可能性,但將其作為實現目的的要素而形成實現意志的,也是故意。反之,如果認識到結果發生的蓋然性,但自信自己有能力迴避結果時,也只能認定為過失。
此外,認真說認為,如果行為人嚴肅認真地認為結果可能發生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則屬故意;如果行為人並不真的認為結果會發生,則等於不認為結果有發生可能,此時成立過失。德國、日本等國關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別還存在許多學說。
其實,某些學說之間未必存在明顯的區別,可能只是語言表述的差異。例如,迴避意志說、實現意志形成說與容認說之間並無明顯區別,可以認為只是表述的不同。另一方面,不同學說對相同案件判斷的結論也可能是完全相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關於故意的本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採容認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時,就成立故意。
容認說具有妥當性。
首先,在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時還放任其發生,就表明其不只是消極地不保護法益,而是積極地對法益持否定態度,與希望結果發生沒有本質區別。其次,容認說將非難可能性明顯小於間接故意的過於自信的過失排除在故意之外,同時將間接故意歸入故意之中,使故意的範圍適度。
再次,放任具有心理實質,即行為人同意、認可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反映出行為人對法益的蔑視態度。
最後,其他學說存在缺陷。例如,認識因素的有無可以左右意志因素的有無,但也存在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並不左右意志因素的情形,在許多場合也難以判斷行為人所認識到的是結果發生的蓋然性還是可能性,難以評價行為人是否嚴肅認真地認為結果可能發生,故難以採取蓋然性說與認真說。客觀化的意志說實際上也是一種蓋然性說,事實上排除了故意的意志因素。行為人是否採取防止結果的措施,只是判斷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一個重要資料,但不能僅僅以此為根據區分故意與過失,所以,難以贊成迴避意志說。動機說與實現意志形成說、容認說似乎並不存在明顯區別。
總之,在我國,故意與過失這兩種責任形式的界限,是同時按照兩個標準來區分的: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有無認識以及認識程度如何;二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度如何。只有同時依據這兩個標準,才能說明不同責任形式所反映的非難可能性程度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