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
(重定向自父母子女關係)
亲子关系,亦称父母子女关系,系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分类
根据血亲形成的性质,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事实上抚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
-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权利义务
父母之权利义务
- 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之义务;
-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早晨更损害时,有承担民事责任之义务;
- 继承子女遗产之权利。
子女之权利义务
- 赡养、扶助父母之义务;
- 继承父母遗产之权利。
父母离婚后之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不能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还是由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37条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的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按以下情形处理:
- 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
- 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
-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