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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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財產,是指專屬於配偶一方個人所有並排斥配偶共有的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一定範圍內財產歸所得者個人所有,並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財產制度。特有財產制是與財產共同制相匹配的財產制度,是對共同財產範圍的縮小與限制。

由於婚姻當事人的財產中,部分財產具有嚴格個人性質,或者財物價值不大卻具有特別意義,納入共同財產分割有所不妥。為方便婚姻當事人保持個人生活的連續性與完整,多數國家和地區立法確認特有財產制度。

各國規定的個人特有財產範圍並不一致。確定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特有財產,既要考慮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物質保證和正常運作,也應適當尊重財產原所有人的意願及公民個人生活的方便。

類型

特有財產可分為「約定特有財產」及「法定特有財產」。前者乃係夫妻以契約訂定以「一定的財產」為特有財產;後者係由法律規定特有財產之範圍。

立法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了法定特有財產,包括下列財產:

  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