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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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活動是雙務、有償的,受許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相關的特許經營費用,這也是其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應當支付的對價,當事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受許人需要支付的費用作出約定。

內容

關于受許人費用支付的具體範圍和內容,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1]通常而言,特許經營費主要包括下列幾種:

  1. 加盟費
  2. 使用費
  3. 責任保證金
  4. 其他費用

加盟費

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爲獲得特許經營權而一次性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加盟費是被特許人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對價,特許人與受許人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加盟費的數額、支付方式等,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應當繳納加盟費,既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批支付。受許人支付的加盟費通常包含特許人的培訓和招商費用。[2]

在合同終止後,特許人是否應當返還加盟費?我國司法實踐通常幷不支持受許人的加盟費返還請求權。例如,在2003年“避風塘公司與唐某的糾紛案”[3]中,法院認爲,特許加盟費是受許人爲獲得特許經營權而一次性支付的費用,所以,依據合同性質及商業慣例,該費用不予返還。王利明教授認爲,加盟費是受許人取得特許經營權應當支付的對價,在受許人已經按照約定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前提下,特許人無須再將加盟費返還給受許人。

使用費

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準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其目的在于維持特許經營活動的進行或者獲得特許人的幫助等。

使用費一般沒有固定的標準,應當根據被特許人的經營狀况來確定。使用費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收取,一是按照比例收取,即按照被特許人的銷售額比例收取。特許人可以確定最低的收費標準,如果銷售額沒有達到確定的數額,應當按照最低標準收費。二是按照固定數額收費,即不管被特許人的銷售額和盈利情况如何,都要繳納特定數額的費用。[4]

責任保證金

所謂責任保證金,是指受許人爲了擔保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例如,被特許人違反了對于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從責任保證金中扣除。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在進行信息披露時,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等信息。實踐中,保證金可能包含在加盟費中,也可能單獨收取。責任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合同終止後,如果受許人沒有違約,特許人應當將保證金退還受許人。[5]

其他費用

它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我國現有規定幷未對此作出明確限定,實踐中,當事人可對此自由約定。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况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從法律上說,宣傳費和使用費的區別在于,宣傳費不是特許人的收入,而是其應當支出的費用。[6]這就是說,在特許經營中,合同中可能約定被特許人要分攤一定的廣告宣傳費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費用繳納的時間、數額等事項作出約定。

支付

關于特許經營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由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就支付的時間而言,一般而言,特許經營費用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支付;如果當事人約定在合同訂立前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特許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未支付費用之責任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受許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加盟費等特許經營費用。

受許人未支付費用的行爲主要表現在:

  • 一是未按照約定支付加盟費。例如,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的,受許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分期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 二是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加盟費之外的其他費用(如定期費用、廣告宣傳等費用)。

受許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特許人有權請求受許人實際履行,幷承擔違約金及遲延支付的利息等責任;如遲延支付,經催告後,受許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特許人有權解除合同

參考文獻

  1. See Franchising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p.178.
  2. See Rupert M.Barkoff&Andrew C.Selden Editors,Fundamentals of Franchising,ABA Publishing,2008,p.82.
  3.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書(2004)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394號。
  4. 參見歐陽光等編著:《公司特許經營法律實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132頁。
  5. 參見孫連會:《特許經營法律精要》,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第213頁。
  6. 參見孫連會:《特許經營法律精要》,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第2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