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件犯罪構成體系
關於犯罪成立條件(犯罪構成),德國、日本的多數學者採取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成立條件體系(三階層體系)。
第一階層 | Tatbestand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過僅有結果犯需討論因果關係),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
---|---|---|---|
第二階層 | Rechtswidrigkeit | 違法性 | 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是法律賦予行為人因為某些特定原因所為構成要件行為而得以免於構成犯罪的理由。 |
第三階層 | Schuld | 有責性 | 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 |
符合性
一般認為,構成要件是指刑罰法規規定的違法類型。有的則說,構成要件是犯罪輪廓的觀念形象。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在法律規定之前,有無數的類型(刑事學上的類型),立法者將這些行為進行取捨選擇,規定成為法律上的犯罪定型。例如,一般的反自然的性行為、通姦等行為,在刑事學上是犯罪類型,但通常不是刑法上的犯罪類型。另外,刑事學上被認為是幾種犯罪類型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只是一個犯罪類型。例如,借款詐騙、找錢詐騙、賭博詐騙、金蟬脫殼詐騙等在刑事學上是不同的犯罪類型,但在刑法上只存在一個犯罪類型一一"騙取他人財物”。又如,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各種不同的殺人行為,如刀殺、槍殺、毒殺、絞殺等,但在刑法上也被規定為一種犯罪類型一一“殺人”。這樣的犯罪類型(定型),就是犯罪的特別構成要件,或者簡單地稱為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符合性,大體是一種抽象的、定型的判斷。
違法性
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即行為為法律所禁止、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
但如若追問法律為什麼禁止該行為,則是實質的違法性問題。主流觀點認為,實質的違法性就是法益侵害性。由於構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為的類型化,故在通常情況下,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具有違法性。但是,正當防衛殺人、緊急避險毀損財物等行為,雖然也符合構成要件,實質上保護了更為重大(至少同等)的法益,因而不成立犯罪。在此意義上說,犯罪的成立除了符合構成要件之外,還要求行為具有違法性。
一般認為,違法性是個別的、具體的、非定型的、客觀的判斷。
有責性
有責性(責任),是指非難可能性,即能夠就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譴責。
例如,對於無責任能力者的行為,對於沒有故意與過失的行為,就不能進行責任非難;對於沒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沒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也不能進行責任非難。換言之,幼童的行為、精神病人的行為、沒有故意與過失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的行為,不成立犯罪。所以,有責性成為犯罪的成立條件。有責性是個別的、具體的、內部的、主觀的判斷。
評價
德日的犯罪成立條件理論體系中,對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是由客觀(外部)到主觀(內部)、由抽象(一般)到具體(個別)、由定型到非定型的逐層遞進判斷。這種階層的體系,有利於克服適用刑法的路意性;有利於檢驗個案,既可以節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遺漏應當檢驗的要件;使違法性與有責性處於不同層面,明確區分了違法阻卻事由與責任阻卻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