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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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的活動中,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時而作的記錄。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所特有的證據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現場筆錄這種證據。這是因為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具有特殊性,它是以在訴訟程序啟動以前就已存在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而我國的一些行政實體法規規定對一些較輕或者無異議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可當場處罰或者現場作出其他處罰性的處理決定。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存在相當數量的現場處罰或者處理決定。如交通警察對騎自行車闖紅燈的人所做的處罰,衛生主管部門對出售變質食品的人所做的處罰,等等。這種違法事實事後很難取證,因此有必要在作出處罰或者處理決定的現場,由有關人員對事件發生的過程製作現場筆錄。如果以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現場處罰不服訴之法院,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現場筆錄來舉證證明當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特徵

現場筆錄不同於勘驗筆錄

一、從製作主體來看,它僅限於行政機關,是由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加下製作的,司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無權製作現場筆錄。

二、從製作的內容來看,它所記載的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提前作好,也不能在事後予以補作。因此現場筆錄的製作應有嚴格的時間和人員限制。現場筆錄應當由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可能的情況下,還應當由在場的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