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特徵
當事人的陳述往往具有兩面性:
- 可信性,因爲當事人是案件的經歷者,因此,他們對案件情況瞭解得最全面、真切,陳述具有可信的一面;
- 虛假性,這是因爲當事人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係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其在陳述中對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誇大甚至虛構,對不利的情況,則有可能隱瞞,從而使其陳述可能有虛假的成分。
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的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表示認可。根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書、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並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