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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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

任职资格

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股东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 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性义务包括: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3.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4.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