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撤销
监护撤销,是法院依法取消因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有过错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制度。
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计了监护制度,最重要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如果法律放任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是与监护制度的初衷相悖的。为此,对于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监护人,法律设计了监护撤销制度,依法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事实有以下方面: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如: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的;将被监护人置于无人监管、照看的状态,导致被监护人面临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危险的。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如: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流离失所、生活无著的;监护人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或者因服刑、隔离戒毒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上述情形都会使被监护人处于危急、困难甚至危险的状态,造成被监护人居无定所、衣食无著、患病无医的生活困境,更谈不上正常地接受教育,必然会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带来伤害,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
-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这是一兜底条款,指除上述前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如:胁迫、诱骗、利用被监护人乞讨的;教唆、利用被监护人进行犯罪的等。
撤销申请程序
监护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根据撤销权人的申请,查明事实后,有权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撤销申请人
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上述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撤销与监护终止
监护撤销虽然也导致了某个特定的监护关系的结束,但监护撤销与监护终止在性质上并不相同。
- 监护的撤销是因为监护人的严重过错致其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法律对其监护人资格采取的处理措施。这种处理是以监护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当然监护撤销也不以监护人本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该监护人是否愿意,其监护资格都要被依法撤销。
- 监护终止则是法律对客观上出现的监护关系不再继续的事实的确认,不以监护人过错为前提。对于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后果
监护人的监护权因法院的撤销而被取消,监护关系也因此归于终止。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即便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其负担的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