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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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撫養權,是指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承擔的日常照顧與管教的職責。離婚父母分別居住,在特定時期內,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職責主要由父母一方承擔。

未成年子女是隨父親共同生活還是隨母親共同生活,直接關係到子女切身重大利益。因此,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是父母離婚時必須一併解決的重大法律問題。離婚父母雙方由於各自利益不同、認識差異,就子女直接撫養權的享有和行使等事項並非都能達成一致,法律有必要就爭議解決提供基本判斷標準和依據。

歸屬決定

確定直接撫養權,應堅持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視子女年齡、意願等因素合理作出評判。《婚姻法修正案》第36條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何方直接撫養,應參照下列情形分別決定: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年幼未成年子女處於兩周歲以下的,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患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三是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如母親有特殊的工作性質等。此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對於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酌情決定由父母何方享有直接撫養權。

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本人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請求可予以優先考慮:

  • 一是已經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 二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 三是本人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
  • 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親和母親的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確認直接撫養權時應聽取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規定,凡有關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爭議,均應聽取子女本人的意見。年幼子女雖無足夠的辨別是非之能力,但他們對於父母,有直觀的切身感受,有自己的評判標準。允許他們表達對於自己事務的意見、參與自己事務的決定,是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

四、對於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尊重子女本人意見。

這一年齡段的少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有一定識別能力,父母、法官應聽取兒童本人對爭議問題的認識和決定,並充分尊重本人的意願。

五、在有利於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父母輪流直接撫養子女,使未成年子女盡可能地與父母雙方保持共同生活,這對子女應是有益的。但對於學齡期兒童,須妥善安排好就學事宜。

繼子女、養子女之直接撫養權

關於繼子女、養子女的撫養問題,還應注意以下兩項特別規定:

  1.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當允許。
  2. 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子女直接撫養關係之變更

在一定條件下,經過法定程序,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關係,可以予以變更。直接撫養關係的變更,有協議變更、判決准許變更兩種形式。

  • 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應予准許。
  • 判決准許變更。父母一方要求變更直接撫養關係,另一方不同意,雙方經過協商、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的,要求變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係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1. 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直接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