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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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权,是指离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承担的日常照顾与管教的职责。离婚父母分别居住,在特定时期内,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职责主要由父母一方承担。

未成年子女是随父亲共同生活还是随母亲共同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切身重大利益。因此,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是父母离婚时必须一并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离婚父母双方由于各自利益不同、认识差异,就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享有和行使等事项并非都能达成一致,法律有必要就争议解决提供基本判断标准和依据。

归属决定

确定直接抚养权,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视子女年龄、意愿等因素合理作出评判。《婚姻法修正案》第36条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规定,未成年子女应由父母何方直接抚养,应参照下列情形分别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年幼未成年子女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如母亲有特殊的工作性质等。此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酌情决定由父母何方享有直接抚养权。

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本人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请求可予以优先考虑:

  • 一是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三是本人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
  • 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亲和母亲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确认直接抚养权时应听取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规定,凡有关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争议,均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年幼子女虽无足够的辨别是非之能力,但他们对于父母,有直观的切身感受,有自己的评判标准。允许他们表达对于自己事务的意见、参与自己事务的决定,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

四、对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尊重子女本人意见。

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识别能力,父母、法官应听取儿童本人对争议问题的认识和决定,并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

五、在有利于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使未成年子女尽可能地与父母双方保持共同生活,这对子女应是有益的。但对于学龄期儿童,须妥善安排好就学事宜。

继子女、养子女之直接抚养权

关于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还应注意以下两项特别规定:

  1.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允许。
  2.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之变更

在一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可以予以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判决准许变更两种形式。

  • 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 判决准许变更。父母一方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求变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1. 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