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通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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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通行關係,乃相鄰關係的一種,是指因涉及相鄰方交通出行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便利。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

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闢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闢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闢。通行人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造成提供便利方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者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