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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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知悉權

知情權,亦稱「知悉權」「了解權」,是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權利

在一個民主與法制健全的國家,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有義務保證公民知悉、獲取信息,尤其是國家政務信息的權利。

內容

知情權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有:

  1. 社會知情權,公民有權知悉世界上所發生的事情,有權了解社會的發展和變化;
  2. 知政權,公民有權知道國家的大政方針、內政外交活動等,國家機關有義務向公民公開自己的活動;
  3. 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公民有權了解自己的如出生時間、地點、親生父母、健康情況等。

上述內容表明知情權是包含了公權、私權廣泛內容的概念,是文明社會人人都享有的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一項基本人權。

與隱私權的關係

知情權的宗旨與內容,必然與隱私權發生矛盾和衝突,這是現代社會中公眾對資訊的強烈需求與自然人隱私、信息需要保護之間矛盾的必然反映,是一個既有理論研究價值又有實務操作意義的難題。

通說認為「隱私止於公共利益」,個人隱私權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在個人私事與政治生活、公共利益發生聯繫的時候,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政府官員接受公民的質詢、監督,涉嫌犯罪的人接受司法機關的詢問、調查,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至於新聞媒體在報導不良社會現象、履行其監督職能的時候,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涉及某些個人隱私,但不得以傷害其人格尊嚴為目的。

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一般衝突的時候,可以進行必要的協調,如確定個人隱私公布的範圍、場合等,既滿足知情權的需要,又能使自然人在小的範圍內公開自己的隱私,而不至於對其造成傷害。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