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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破产债权人,指所有对于达到破产界限并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包括: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已替破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其所担保的债务的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
狭义的破产债权人仅指对于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享有已申报的无担保债权的人。包括:
- 其债权已申报并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其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其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 其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 已替破产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其所担保的债务的破产债务人的保证人。
一般取狭义的解释。狭义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地位平等,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同一顺序,并依法享受平等受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