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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破產債權人,指所有對於達到破產界限並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享有債權的人,包括:
-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 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 已替破產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其所擔保的債務的破產債務人的保證人。
狹義的破產債權人僅指對於達到破產界限的債務人享有已申報的無擔保債權的人。包括:
- 其債權已申報並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 其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擔保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其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的債權人;
- 其債權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
- 已替破產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其所擔保的債務的破產債務人的保證人。
一般取狹義的解釋。狹義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地位平等,都是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在破產財產分配中處於同一順序,並依法享受平等受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