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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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名,係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之行爲。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爲,郵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

主體

本罪爲身份犯(加重身份犯),行爲主體必須是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部門的幹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際郵件的出入境、開拆與封發,由海關人員監管,故監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應視爲郵政工作人員,他們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行為對象

行爲對象爲郵件、電報。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行為內容

行爲內容爲在執行職務時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郵政工作人員不具有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的一般職務權限,故本罪不屬于濫用職權的犯罪,不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換言之,只要行爲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本罪行爲即可構成犯罪。

  • 私自開拆,是指未經合法批准,使郵件、電報內容處于第三者(指發件人與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爲人)可能知悉的狀態的一切行爲,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經知悉信件的內容。
  • 隱匿,是指妨害權利人發現郵件、電報的一切行爲;
  • 毀弃,是指妨害郵件、電報本來效用的一切行爲。

違法阻且事由

根據有權機關的合法指示,扣押有關郵件的,阻却違法性。

責任要件

責任形式爲故意,過失造成郵件、電報毀損的,不成立本罪。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的規定,犯私自開拆、隱匿、毀弃郵件、電報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論,從重處罰。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本罪而竊取財物,符合貪污罪犯罪構成的,應以貪污罪論處。張明楷教授認爲,該條第2款屬于注意規定,而沒有將貪污行爲擬制爲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