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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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制度。漢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後漢書·章帝紀》載,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影響

傳統社會“秋後算賬”的習俗觀念表達與“秋冬行刑”制度不無關係。秋冬行刑制度,對後世有著深遠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