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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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影响

传统社会“秋后算账”的习俗观念表达与“秋冬行刑”制度不无关系。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著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