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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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對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制度。漢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後漢書·章帝紀》載,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因為這時「天地始肅」,殺氣已至,便可「申嚴百刑」,以示所謂「順天行誅」。

影響

傳統社會「秋後算賬」的習俗觀念表達與「秋冬行刑」制度不無關係。秋冬行刑制度,對後世有着深遠影響,唐律規定「立春後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