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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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是指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為情況特殊而認為有必要時,不待當事人的申請,由審判庭直接交執行機關執行,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行爲。移送執行是對申請執行的補充。

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

  1. 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2.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 民事制裁決定書;
  4. 審判人員認爲涉及國家、集體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程序

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並移送執行員,對于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十日內,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執行。但爲了防止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財産,民事訴訟法通過兩次修訂,專門確立了立即執行制度。執行員有權不再指定履行期間,而是立即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並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采取强制執行措施之日起[[3]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