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是指法院於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為情況特殊而認為有必要時,不待當事人的申請,由審判庭直接交執行機關執行,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行爲。移送執行是對申請執行的補充。
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主要有:
移送程序
移送執行應當由審判員填寫移送執行書,說明執行的事項和應注意的問題,連同生效的法律文書一並移送執行員,對於移送執行的期限,法律未做具體規定。
法院的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後十日內,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但爲了防止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後隱匿、轉移財産,民事訴訟法通過兩次修訂,專門確立了立即執行制度。執行員有權不再指定履行期間,而是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可在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或者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3]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