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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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了全部工作,拟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由发包人依据国家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对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的条件所进行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法律性质

从比较法来看,关于验收是否是发包人负担的一项义务存在不同的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义务。在建筑物交付的时候,如果发包人没有检验,特别是针对表面的瑕疵没有检验,将可能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 另一种观点认为,验收是发包人的一项义务,在英国,委托人有权利监督建筑过程,并且检查建筑成果。建筑商和工程师都有义务履行与委托人有关的义务。
  • 王利明教授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其一项重要义务。如果仅仅将其界定为义务,则发包人不履行验收义务,也难以因此而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不行使验收的权利,事后出现纠纷,则意味着发包人已经放弃权利,至少是对表面瑕疵不能对承包人主张赔偿责任,而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一规定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发包人负有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而迟延验收,就可能导致承包人不能够及时交付,无法及时获得价款,风险不能及时移转。因此,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及时交付,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关于验收的标准,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三,验收的内容包括:

  1. 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2. 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3. 承包人是否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书;
  4. 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四,竣工验收是交付的前提。就确保工程质量而言,验收关系到发包人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出售给第三人,则未经验收的工程可能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有义务接收该建设工程。而且建设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