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童工,係指未滿法定最低就業年齡,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人勞動或者開業從事個體勞動的未成年人

最早,雇傭童工是資本主義工廠制度的產物。對童工的保護,一直是工人運動所爭取的目標之一。

年齡界限

具體的年齡界限,由各國勞動法律、法規確定。

按照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公約)規定,參加工業勞動的最低年齡標準為15周歲。在批准這項公約的國家中,低於15周歲的未成年人如被雇傭,即為童工。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勞動法律關係。對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職業或工作,最低就業年齡不應低於18周歲,用人單位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規制

在中國,國務院1991年4月發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又公佈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對童工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

責任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幷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拐騙童工,强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强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强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