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權,亦稱救濟性權利、派生權或第二性權利,乃原權之對稱,係指由於他人侵害原權而發生的權利。如因侵害所有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救濟權與原權
救濟性權利既可能是實體性權利也可能是程序性權利。
原有權利與救濟性權利是相對而言的,某一權利在一種的權利關係中是原有權利但在另外一種關係中卻可能是救濟性權利。例如,如果公民的財產權受到侵犯,那麼就產生受害人向侵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侵害人拒絕賠償,那麼公民就有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在這裡,公民的財產權相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原有權利,而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救濟性權利;損害賠償權相對于公民的訴權是原有權利,而公民的訴權則是救濟性權利。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