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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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原則

國外

國外關於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國外關於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大致分為以下五種:

酌定原則

這種原則不制定統一的賠償標準,而是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定。英美法系法院通常採用這種原則,根據具體案情,法官自由裁量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這種原則自由、靈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定,是其優點。但缺乏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統一標準,導致法院在相似的案件上對同樣的精神損害作出賠償數額相差懸殊的判決。

比例賠償原則

有些國家認識到酌定賠償原則的缺點,通過確定與有關醫療費的一定比例而使痛苦和遭遇賠償的數額標準化。在德國,痛苦和遭遇的賠償額是通過醫療費用的價值數額估算。秘魯法規定,法官只能在受害人所必須花費的醫療數額的半數和兩倍之間來估算賠償金數額。

標準賠償原則

這種賠償原則是確定每日賠償標準,按標準計算賠償金數額。如丹麥法院在1968年之前,加害人對躺在床上的病人給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每天為15丹麥馬克,給付其他病人的為每天7.5丹麥馬克;1968年以後,這兩種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標準,分別增加到25丹麥馬克和10丹麥馬克。

固定賠償原則則

在曰本,對於某些方面的人身損害撫慰金賠償,制定固定的撫慰金賠償表格,規定各種精神損害的固定的賠償數額,法官只要查表,即可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例如,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中,就有固定的撫慰金賠償表格,詳細規定住院治療的每天賠償多少錢,不住院治療的每天賠償多少錢,等等。只要按照表格的固定數額計算即可。

限額賠償原則

這種賠償原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法官可在最高限額下酌定具體數額。如埃塞俄比亞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最高不能超過1000埃塞俄比亞元;哥倫比亞規定不得超過2000比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有三個,其中一個是基本原則,另兩個是輔助性原則。

法官酌量原則

這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基本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利,並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確定賠償金數額時可以隨心所欲,主觀臆斷,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規定:「公民提出精神損失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其中「酌定」二字,就是指法官酌量原則。

區別對待原則

在法官自由酌量原則的基礎上,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時候,必須對精神損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其不同特點,依據不同的計算規則,各個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最後酌定總的賠償金數額。如,對於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失,應當參照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計算;對於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的損害,應當依照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害的計算法和某些權利轉讓使用費的計算規則計算;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的損害,按照酌定規則和撫慰金計算規則計算;對於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實行區別對待原則,有利於克服自由酌定原則的不利因素,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更為準確、可行。

適當限制原則

在實行法官自由酌量原則的基礎上,除了適用區別對待原則以外,還應實行適當限制原則,其目的也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則的不利因素,防止誤導人們盲目追求高額賠償的傾向。適當限制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於精神損害具有一般情節的,可以責令受害人承擔非財產性質的民事責任,造成財產利益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情節較重的,可以責令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應當適當限制,考慮當地居民實際負擔能力,自然人、企業、單位負擔能力的不同,以及其他情況,酌定限額。

具體計算規則

根據司法實務部門的實踐,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金計算的基本辦法,是綜合法,即由法官按照後列四項具體規則,綜合各項精神損害的各個賠償數額,酌定損害賠償金總額。綜合法是前述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三項原則的具體體現。

在依據這四項具體規則分別計算出純精神利益損害、精神痛苦損害、精神利益中間接財產利益損失和直接財產利益損失的具體數額以後,法官可依自由酌定原則、綜合評斷,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總額,並依此作出判決。

概算規則

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撫慰金的計算,適用概算規則。適用概算規則,法官應將案件情況分為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後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經濟狀況和受害人的資力這四種因素,其中前三種是着重考慮的因素。在計算時,首先按照當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限額,分成低、中、高三個檔次,按前三種着重考慮的因素確定適用哪一個檔次;然後再按照其他因素,在這一檔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動。最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辦法是,把上列三種着重考慮的因素列為兩類情況,一類是提高賠償的情況,如:損害後果嚴重,加害人出於故意,加害人生活水平高而受害人生計困難,等等。另一類是降低賠償的情況,如,侵害結果較輕,加害人處於過失,加害人經濟狀況不佳而受害人經濟狀況良好,等等。具備前一類情況的,可以給予較多的賠償;具備後一類情況的,可以給予較少的賠償;兩類情況兼而有之的,可以給予中等水平的賠償。在確定了三種賠償幅度中的一種之後,再斟酌當事人的身份、地位、年齡、職業以及案件的其他因素,確定具體的數額。

比照規則

現行立法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計算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比照該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目前立法有規定的,只有《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雖然是國家賠償標準,但在關於人身自由權侵害的賠償沒有正式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比照這一規定執行。

參照規則

當確定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失的數額時,可以參照其他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一、參照受害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

在營業組織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這種可得利益的損失較為明顯,較容易計算。實際上,這種損失就是受害人在侵權期間受到的財產不利益。對此,可以參照財產損害賠償中的受害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計算方法計算。

二、參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數額

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視為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計算出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即可確定賠償金數額。對此,可以參照財產損害賠償中參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財產利益數額的方法計算。這種參照規則,適用於營業組織為侵權人侵害他人人身權的場合。

三、參照某些人格權轉讓使用的一般費用標準

在肖像權、名稱權轉讓使用中,可以約定一定的使用費。對此,有約定使用費數額標準的,依其約定標準計算;沒有約定標準的,參照類似使用費的一般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全部賠償規則

對於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而造成的財產的直接損失,應當比照侵害財產權的全部賠償原則,以全部財產損失作為賠償金數額。所應注意的是,其財產損失應是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支出。不合理、不必要的支出,不應計算在內。

其他問題

在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還有幾個問題必須注意:

一個行為侵害數個精神性人格權時,應以所侵害的主要人格權為准,在計算賠償金時,應將一併侵害的人格權事實作為加重情節,適當提高賠償金總額。

單一民事主體的數個行為侵害一個權利,應作為一個侵權行為計算賠償金數額。單一主體數個行為侵害數個權利,是數個侵權行為,應分別計算,最後綜合確定賠償金總額。

綜合評斷精神損害賠償金總額,應以各種損害所應賠償數額相加的總和為標準,依據案情作適當的調整,但不應與總和數額相差過於懸殊。當一個侵權行為只造成一項利益損害時,則按該項利益損害計算賠償金數額,並綜合評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