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權
(重定向自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權,指契約當事人於契約成立之同時,於該契約中,或契約成立後,另以契約,約定享有解除契約之權利而言。例如約定交付解約定金時即得解除契約是。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因協商一致而産生合同,也有權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約定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是對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權,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亦得適用民法有關法定解除權之規定。
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之區別
約定解除權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不同的。所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一定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此種合同與約定解除權的合同的區別在于:
第一,是否約定了解除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並沒有被賦予解除權。而在約定解除權的情况下,合同當事人被賦予了解除權。
第二,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不同。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只要雙方約定一旦條件成就或不成就,則合同自動解除。例如,雙方約定“一旦甲方的兒子回城,則租賃合同自動解除”,即屬于此種情况。而在約定解除權的情况下,雙方以一定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爲合同解除權的産生原因,如果雙方約定條件成就時,一方享有解除權,而合同並不是自動解除,則屬于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解除。如上例中,假如雙方約定“一旦甲方的兒子回城,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自用,解除合同”,則屬于約定解除權。
第三,是否適用除斥期間不同。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條件成就合同自動解除,沒有適用除斥期間的可能。而在約定解除權的情况下,解除權必須在一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