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後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於律,成為斷案的依據。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宋代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神宗時還設有專門編敕的機構“編敕所”。從太祖時的《建隆編敕》開始,大凡新皇帝登極或改元,均要進行編敕。
特徵
編敕的特點是:
- 仁宗前基本“敕律並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獨立於《宋刑統》之外。
- 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於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 敕主要是關於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