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在法律意義上指社會慣行的行為規則。它作為法的淵源,必須由社會力量承認,並經國家強制力保證。
在國家產生之前,原始社會的習慣不具有法的性質。自國家產生以後,當習慣被國家認可並賦予法律效力時,習慣在法的領域裡即具有重大的意義。
近現代資產階級學者提出排除使用習慣法,首先是它同罪刑法定主義相牴觸。但是在有些國家,習慣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具有影響。在英國,直至現在習慣法在社會生活中仍然有相當的地位。隨著法制的日益發展,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也在逐漸向成文法過渡,習慣法的作用逐漸減弱。在我國,習慣只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並在個別情況下才作為法的淵源起作用。